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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傍晚,卢某某驾驶朋友的白色摩托车到饭店吃饭。饭后,卢某某将另一辆白色摩托车误认作是朋友的车骑回了家中。
此时,卢某某骑错车的行为,虽实际占有他人财物,但只是巧合发动了他人的摩托车并骑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两天后,卢某某发现骑错他人摩托车,拨打110报警,民警告知其将摩托车放回原处以便车主找回,但卢某某并未听从民警的指示将车放回原处。因为朋友的车钥匙碰巧可以发动该车,还配置了钥匙继续供自己日常使用。
此次,卢某某在民警告知后,仍继续将他人的摩托车骑回家中非法占有,该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两个月后,原车主碰巧在路边发现自己丢失的车辆,遂报警,很快民警将卢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96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日,明溪县检察院就卢某某涉嫌盗窃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决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果骑错了车或者拿错了别人的东西,都应该尽快归还。若明知是他人物品后仍继续占有使用,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受到严惩。切莫因贪小便宜获牢狱之灾,一失足成千古恨! 来源:明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