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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沙县公安分局侦破的民间标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1、沙县区凤岗街道西山村村民邱某红因民间标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沙县区大洛镇陈山村村民林某生因民间标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于2020年12月28日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3、住沙县区三明人韩某本因组织民间标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于2021年10月29日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4、沙县区凤岗街道东门村村民罗某英因民间标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6月17日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民间标会不是互帮互助吗?怎么还会涉嫌犯罪? 要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先来看看非法集资入罪的四要件,再来分析民间“互助会”有什么特点: (一)非法集资入罪的四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造成损失 50万元以上。 (二)民间互助会的特点: 1、会首通常依托于亲情、友情、乡情寻找会员,民间标会的会员具有不特定性,有向社会公开吸纳会员的嫌疑即具有“社会性”。 2、会首当然不具有金融资格,也就是“收钱”非法,具有非法性。 3、标会的数额较大,人数较多。标会人数往往会超过150人,金额会超过100万元,一旦“倒会”,损失金额随便超过50万元。 4、我区现有的民间标会基本上是上标或下标方式获取会费,无论是上标或下标都有利可图,具有获利特征已不仅仅是“互助”。 2017年以来,沙县公安分局共侦办非法集资案件16起17人,涉及人数948人,金额达2.64亿元,其中7起5人均是民间标会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占比达43.75%。 三、注意事项 1、亲戚朋友间的民间标会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不够成犯罪,会款又不受法律保护。“下会”要谨慎,避免进入“不管”地带。确需资金的群众请走借贷途径,当然其中的贷是向有资质的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2、民间标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参与下会的人员属于集资参与人,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沙县公安提醒提醒: 标会与投资一样有风险,组织民间标会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守好钱袋子,请不要参与民间标会。
来源:沙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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