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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检查对象开设了数十家网店。通过查阅其店铺后台的数据,执法人员发现了当事人店铺存在大量卖方实收金额仅为1元、0.1元、0.11元的订单。
在调查中,当事人承认通过刷单的违法方式违规操控评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清违法事实后,执法机关认定刷单一事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性质 |“虚假宣传“、”侵犯权益” 每一个消费者,都希望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做出决策。 每一个经营者,都希望在公平有序的环境里合规竞争。
通过刷单的违法方式 用大量虚假交易规操控评价 挤压了合规经营者的经营空间 动摇了市场的信任、公平基石 显然是一种虚假宣传 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 “刷”出来的人气只能是短暂的虚假繁荣,“炒”上去的店铺等级也只会让消费者难以信任市场。
该当事人在刷单后所接有效订单仅为17单,营业额为671.34元,仅获利112元。比起所受处罚,刷单所获显然是得不偿失。 且刷单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2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无论是虚拟店铺还是实体店,都要提高合规竞争的意识,牢牢守住法律的底线,不要进行网络刷单的违法行为,切莫因眼前的蝇头小利让自己得不偿失。 来源: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