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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人死债不一定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人死”是否“债消”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债务人死亡时是否留有遗产;第二,该遗产是否依法可以继承。如果债务人留有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则以其遗产承担债务,如果没有,则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本案中,陈某某与付某某有一套共同的房产,该房产的一半份额是陈某某,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虽然陈某某死亡,但其与刘某某的债务没有消灭。 !
关于债务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的问题:“妻债夫不一定还” “妻债”是否“夫还”首先应明确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妻债”符合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那么无论妻子是否留有遗产,丈夫均负有偿还义务,“妻债夫还”成立。反之,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则无需以个人财产替妻偿还。本案中,KTV由陈某某和付某某共同经营,陈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刘某某借款,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妻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丈夫如何承担的问题分三个层次:第一,丈夫仅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来承担“妻债”,超过部分无需承担;第二,丈夫自愿以自己个人的财产替妻还债的则没有限制,丈夫愿意还多少都可以;第三,如果丈夫不要妻子的遗产,则不需要替妻还债。 本案中案涉债务是陈某某与付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且陈某某留有遗产,陈某某应还“妻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