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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三明这处光缆掉落,摩托车司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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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09:44: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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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空光缆坠落

导致交会的两车互相牵引拉扯

继而发生交通意外

事故该由谁担责?

近日,永安法院审结该起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依法判定驾驶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颜某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行驶至某路段与相对方行驶的由范某晖驾驶的摩托车交会。因雨天风大,导致该路段上空的光缆掉落于两车之间。在光缆作用下,两车互相牵引,摩托车发生侧翻,最终造成范某晖受伤,双方车辆均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事故现场及车辆损坏情况

范某晖因该起事故受伤,产生了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其向颜某生及掉落的光缆所有权人永安某通讯公司索赔。颜某生认为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其无责,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永安某通讯公司认为该事故为意外事件,以光缆掉落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亦不同意承担责任。各方矛盾无法调和,范某晖遂诉至永安法院。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中系对车辆驾驶人的过错进行分析认定,且仅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的分析。该事故中不仅涉及机动车在道路驾驶,还涉及悬挂物垂落,事故认定书并不作为本案侵权责任认定的唯一依据。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该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光缆掉落于两车车身,导致两车互相牵引拉扯后一方车辆侧翻,从而导致车辆驾驶员受伤。相向行驶的两车驾驶员不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该案应按照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更为适合

庭审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永安某通讯公司作为光缆所有人及管理人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该院依法判决永安某通讯公司赔偿范某晖15.3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来源:三明中院、永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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