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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2021年9月9日16时52分许,黄某桂驾驶闽GQ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三明往明溪方向行驶,行至明溪县国道534线401km+700m路段时,与相向由冯某生驾驶的闽G3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桂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调查: 2021年10月11日,明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调查认定当事人黄某桂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未减速靠右侧通行,导致车辆行驶至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行驶车辆发生碰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该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冯某生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未按照交通标志指示减速行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该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黄某桂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冯某生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罚决定: 明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查明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对事故源头问题开展了溯源深度调查,并将调查中发现肇事车辆所属企业明溪县龙辉货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及交通违法行为抄告给明溪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年2月21日,明溪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明溪县龙辉货运运输有限公司对闽G39***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000元。
交警提示 各道路运输企业要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车辆、驾驶人日常管理台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明溪交警大队、三明交警微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