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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对2021.12.24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 并对肇事车辆所属企业进行处罚
事故情况:
2021年12月24日08时06分许,翁某银驾驶尤溪临A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国道G235线由西城镇往城关镇方向行驶,行经国道G235线1511km+900m路段时,遇前方陈某栋驾驶闽GE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横向停车于非机动车道上,其向左偏转由非机动车道变更进入机动车道时,与沿机动车道由西城镇往城关镇方向行驶的由吴某赞驾驶的闽GA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翁某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调查: 2022年1月27日,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调查认定当事人翁某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事故路段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所借车道内的车辆先行,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吴某赞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通流量大的路口、路段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全面地观察道路上的交通情况做到安全驾驶,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陈某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违规停放于非机动车道上,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翁某银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赞负本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栋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查明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对事故源头问题开展了溯源深度调查,并将调查中发现肇事车辆所属企业尤溪县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及交通违法行为抄告给尤溪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决定: 2022年2月11日,尤溪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尤溪县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000元,同时对闽GA9***号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录入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交警提示: 各道路运输企业要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车辆、驾驶人日常管理台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超载运输”等问题。
来源:尤溪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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