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KK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永检刑诉〔2021〕411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于2021年7月22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将自己租用的永安市**路**号**单元**号房屋,免费提供给陈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2、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先后将自己租用的永安市**路**号**单元**号、永安市**路**号**单元**号、永安市**路**号**幢**单元**号房屋,提供给戴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曹某某按每完成一次性交易抽取50元的场地费,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265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21 年7月22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退出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并截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侦查机关提取制作微信转账交易流水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容留她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以涉嫌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文胜
2021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视听资料光盘1片。
来源:正义网、永安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