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沙县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根据生产实际及时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技术、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可能发生碰障的工作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1月22日,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实施标准,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对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2.经沙县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郑某某作为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根据生产实际组织制定污水处理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1月22日,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实施标准,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对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郑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