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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赚快钱 多次盗窃电线并销赃 另一方明知是赃物 却抱着侥幸心理 屡次收购 最终东窗事发 双方统统落网
10月10日下午15时许,建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城区一处工地20多卷电线被盗,损失一万余元。
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及附近监控,很快发现了嫌疑人及嫌疑车辆。监控视频显示,10月10日凌晨2时许,两名男子驾乘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途径该处工地时,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随后开往水南一处废品收购站。
(监控视频截图) 民警来到该废品收购站后,一眼便看到地上放置了几卷电线,经失主辨认正是被盗的电线。民警找到废品收购站老板张某,其承认近日有人拉了一些全新的电线到废品收购站销售。通过张某提供的相关信息,民警进一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项某(男,连城县人)。
10月13日上午,民警来到案发工地走访排查,发现工地上停放了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与案发当晚监控视频中出现的嫌疑车辆高度相似。民警在附近蹲守后,不久便成功抓获项某,并在项某的供述下抓获另一名嫌疑人汪某(男,重庆人)。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经审讯,项某、汪某二人对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人交代,10月7日,二人来到建宁某燃气公司务工,因为身上拮据,向老板预支工资未果,于是便起了盗窃的念头。10月8日,项某来到一处工地上干活,看到地上堆放了一些未拆封的电线,当晚便伙同汪某盗窃了8卷电线,并驾车载至废品收购站销赃。废品收购站老板张某看到是全新的电线,便知道是对方偷来的,但是由于有利可图,他考虑一番最终还是决定收购。随后两天,项某、汪某又先后两次来到工地盗窃,最终均销账给张某,共计获利3900余元。
项某、汪某因涉嫌盗窃罪,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同样触犯法律。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建宁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