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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盲人吕某结婚 2年后 妻子张某就离家出走 13年了 都杳无音讯 吕某诉讼离婚 法院竟然查明 妻子张某的身份信息是假的 怎么回事? 往下看 5年,两次诉讼请求,两次驳回
2005年,吕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结识后恋爱。同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1月,双方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因生活琐事,双方时常争吵,感情日趋淡薄。2008年7月,张某离家出走,再未与吕某及家人联系。2016年3月,吕某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但法院认为夫妻关系有改善的可能,驳回吕某诉讼请求。 2021年4月6日,吕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张某离开13年杳无音讯,自己与张某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准许离婚及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张某承担一半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吕某提供的张某户籍资料,请求张某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经张某户籍地公安机关核实户籍,查无张某及其父母的相关户籍情况。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吕某起诉。 两次诉讼请求,两次驳回,万般无奈下,吕某及其父亲找到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快速便民,“绿色通道”即刻受理
今年4月,吕某在父亲的搀扶下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要求起诉离婚,希望法律援助律师为其代理。 吕某先天失明,家庭经济困难,为了让他“少跑一趟”,县法律援助中心本着“应援优援”的工作原则,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即刻审查受理,并在征得律师同意下立刻指派。考虑到吕某出行不便,律师主动“上门服务”,第一时间赶往中心办理委托手续、谈话、收集证据。 应援尽援,穷尽办法了却心事
积极向法院沟通,咨询能否通过上诉解决问题?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律师在被告知法律途径无法解决后,仍不放弃,再次找到法院承办法官交涉、沟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经过探讨后,提出:一是可以以主张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要求婚姻登记部门通过自行审查纠错方式确认婚姻无效。 律师主动与婚姻登记部门联系,说明此案的缘由。但婚姻登记部门认为婚姻登记不存在瑕疵,当时婚姻登记未实行全国联网、智能科技尚未成熟、部门之间未能高效对接,婚姻登记在材料审查无误后便给予办理。若无其他证据佐证,则难以确认无效。此时,律师又主动承担起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在其多方沟通交流下,法院和婚姻登记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实质性民事纠纷。 因吕某是盲人,律师现场为其撰写申请书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法院出具司法建议书,婚姻登记部门经请示上级婚姻登记部门后,最终婚姻登记部门以张某提供虚假身份证和户口簿为据,同意撤销婚姻登记,确认吕某与张某婚姻无效。
践行承诺,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
“群众利益无小事,法律援助暖民心”这是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从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践行司法为民的庄严承诺。 本案中被确认的无效婚姻,虽不涉及《民法典》规定的3种无效婚姻情形和2种撤销情形,但因女方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在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核查无误后,最终在法律援助部门与婚姻登记部门共同努力下,婚姻登记部门撤销该婚姻登记,确认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部门将此案例相关材料报送至档案馆存档,作为今后类似情况办理流程的参照模板。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来源 :明溪县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