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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 尤溪法院 尤溪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2019年9月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蔡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到尤溪县梅仙镇大池溪源湖电站源湖水库内非法采挖砂石混合料,加工成砂子和石子后予以销售,得款196600元。经鉴定,蔡某涉案期间破坏矿产资源价值325836.04元。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自愿修复生态,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尤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