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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晚, 三明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在城西大道西城路段 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 20时30分许,民警发现 一辆二轮摩托车突然停下, 执勤民警立即上前 发现驾驶人身上散发着酒气。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人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且该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尤溪县公安局处以7日拘留,并处1300元罚款。 经核实,该违法行为人为黄某某,男,47岁。曾3次因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过。 2012年2月24日15时50分许,黄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饮酒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路段被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黄某某现场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因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处罚款1300元。 2013年7月13日,黄某某依法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2015年1月14日13时13分许,黄某某在因饮酒后酒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路段时,再次被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黄某某现场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37mg/100ml,黄某某被处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当时黄某某一再保证以后不再喝酒骑车了; 不料,2015年12月31日13时43分许,黄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又再次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尤溪县城关镇建设西街路段被公安交警大队查获,被处以罚款1300元,行政拘留7日。 时隔五年,黄某某再次酒后驾驶被查获,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请广大驾驶人时刻牢记: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
来源: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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