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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件~主犯陈某明 获刑19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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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 16:05: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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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上午,尤溪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某明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主犯陈某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 情 简 介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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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前后,被告人陈某明开始在泰宁县内以其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赚取高额利息,笼络他人以非法手段催讨债务。2009年7月3日,陈某明以其女婿名义注册成立汇金公司。此后,陈某明开始在泰宁县民间从事更大规模高利放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网罗包括数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名投资放贷人员,雇佣专门财务人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催讨债务,采用公司化模式以月利率5%至10%,甚至更高的利息高利放贷。

为规避法律,陈某明在高利放贷时,除先行扣除“砍头息”以外,故意隐瞒真实月利率,要求借款人出具3%以下利息的虚假借条,并强制借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自2010年起,陈某明纠集催讨债务人员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逐步形成以陈某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鲍某梅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江某高、李某刚、林某安、杨某勇、叶某安、朱某福、杨某应、杨某平、李某清、李某豪、黄某伟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明截留1%利息收益作为组织收入,用于组织的活动开支。该组织在泰宁县辖区高利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过程中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抢劫、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事实
01
抢 劫

被害人翁某清因欠被告人陈某明钱,陈某明为掌握翁某清行踪,强行安排被告人林某安给翁某清当司机。2013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李某刚等人为向翁某清讨债,根据林某安提供的信息,在翁某清由泰宁县大田乡返回城关途中的大田金坑村附近将翁某清乘坐的车辆拦下。翁某清下车后,陈某明、陈某、李某刚、林某安等人将翁某清围住,陈某明上前摔了翁某清两三个耳光,并以逼翁某清从路边山崖跳下去相威胁,逼迫翁某清还钱。在逼迫还钱未果后,陈某明、陈某、李某刚、林某安等人继续将翁某清围住,陈某明抢走翁某清携带的一个公文包,将包内银行卡拿走,并以继续殴打相要挟,逼迫翁某清说出银行卡密码。后陈某明等人取走翁某清的银行卡内存款60元,未用于抵债。


02
诈 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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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何某开、欧阳某山、魏某熙、李某生以福建某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告人陈某明借高利贷20万元,何某开和魏某熙作担保,并于2010年8月7日,以欧阳某山的名义再次向陈某明借高利贷20万元,何某开和魏某熙作担保。陈某明分别以叶某安和饶某莲作为两次借款的出借人。借款后,何某开等人在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情况下,为了该公司运转,再次向陈某明提出借款。陈某明预谋骗取他人投资收回自己的借款本息,就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由介绍被害人周某龙通过其向该公司放贷500000元。之后,陈某明安排叶某安带周某龙到该公司的办公室及厂区考察以骗取周某龙的信任。2010年9月9日,该公司向周某龙出具一张借款人为某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人为何某开、魏某熙、欧阳某山,出借人为周某龙妻子陈某玉,金额为500000元的借条。同日,周某龙将扣除利息后的487400元借款以现金187400元和转账到叶某安银行账户300000元的方式支付给陈某明。陈某明在收到487400元借款后将其中80000元通过叶某安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欧阳某山,余款407400元未给何某开等人,亦未用于抵扣何某开等人之前的借款本息,将该款占为己有。

03
非 法 拘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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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江某高为向被害人江某催讨到期高利贷,到江某家中把江某强行带至汇金公司的办公室,被告人陈某明责令江某下跪,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对江某进行殴打、泼冷水,被告人陈某录像。当天下午17时许,江某被闻讯赶来的李某带离汇金公司办公室。

(二)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早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江某高把被害人江某、李某旺叫到公司办公室,逼迫江某和李某旺偿还高利贷,因江某和李某旺未能还款,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把门关上不让江某和李某旺离开,责令江某和李某旺下跪,逼两人自摔耳光。之后被告人陈某明逼迫李某旺和江某抄写类似诈骗陈某明钱没有还的字条,抄完后让李某旺和江某跪在地上一直重复念,被告人陈某对江某、李某旺下跪念借条进行录像。同日18时许,当李某旺和江某从地板上站起来时,被告人陈某明突然冲到李某旺身边用拳头朝其头部打了两三拳,将其打倒在地,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等人继续用脚踢李某旺,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去洗手间打了几瓢冷水,被告人陈某明将水从李某旺的领口倒下去,被告人陈某用手机拍视频。之后才让江某和李某旺离开。

04
敲 诈 勒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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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明向无法按时偿还高利贷的被害人严某催讨欠款。被告人陈某明通过打电话威胁、微信发送殴打他人的讨债视频向严某逼债,亲自前往或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到严某工作的造船厂找严某逼债、索要“遣散费”即“跑腿费”。被告人江某高受被告人陈某明指使,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日,先后7次到泰宁县某造船厂,以播放欠债还钱录音和在厂里闹事相威胁,强迫严某支付其100元至500元不等的“遣散费”,共计1570元。

(二)2018年,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向无法按时偿还高利贷的被害人温某催讨欠款。2018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江某高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威胁、恐吓温某还高利贷,先后8次到泰宁县医院以到医院内闹事相威胁,强迫温某支付“遣散费”,共计1400元。

(三)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向无法按时偿还高利贷的被害人邹某催讨欠款。被告人江某高先后5次到邹某经营的餐馆,以跟住邹某、坐在其店门口妨碍店铺正常经营相威胁,强迫邹某支付其“跑腿费”共计1200元。

(四)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向无法按时偿还高利贷的被害人邹某锋催讨欠款。被告人江某高先后10次到邹某锋经营的餐馆,以跟住邹某锋、坐在其店门口妨碍店铺正常经营相威胁,强迫邹某锋每次支付其“跑腿费”100元,共计1000元。


05
寻 衅 滋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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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带着被告人陈某、李某刚、林某安等人到被害人翁某清家中要债,因翁某清无法偿还高利贷本息,被告人陈某明指使林某安、李某刚等人将翁某清家中的两尊“罗汉”、“观音”木雕像强行搬走,被告人林某安将两尊雕像变卖获利1300元。

(2)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多次向无法支付利息的被害人邹某锋追讨高利贷本息。因邹某锋无力偿还,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等人先后51次到邹某锋经营的两家餐馆内强行赊账消费,期间邹某锋多次找被告人陈某明结算欲抵扣欠款本息,被告人陈某明均拒绝结算,继续带人到邹某锋经营的餐馆内强行赊账消费,至邹某锋经营的餐馆倒闭累计57620元菜金未结算。

(3)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李某刚多次通过打电话威胁或上门逼债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官某勇还高利贷。2011年10月22日晚,李某刚到官某勇家中讨债时与官某勇发生争吵,官某勇报警后民警出警现场调解。2011年12月29日,陈某明、陈某、李某刚到官某勇家中讨债,三人用拳脚殴打官某勇致其受伤到医院门诊就诊。

(4)2010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明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被害人江某兴,逼其还钱。被害人江某兴被迫离开泰宁到外地务工。

(5)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李某刚驾车到泰宁某管理中心找到正在工作的被害人余某明,威胁、恐吓余某明,逼迫其替江某兴还钱。后余某明被迫辞职离开泰宁去外地务工。

(6)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李某刚到被害人江某舟经营的店铺讨债。陈某明、陈某、李某刚胁迫江某舟上车,陈某明、李某刚将江某舟夹在后排座位中间,陈绍明用力打了江某舟腰部一拳,并威胁、恐吓江某舟,逼其替江某兴还钱。

(7)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明等人多次打电话滋扰、威胁被害人李某生,逼其还钱。2014年的一天,陈某明将李某生叫到陈某明的办公室,被告人杨某勇等人拿凳子要砸李某生,陈某明用拳头殴打李某生,逼迫李某生还钱。

(8)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林某安在泰宁县一家日用品店内对被害人林某发进行殴打,逼其还钱。

(9)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杨某勇等人在陈某明的办公室内对被害人饶某明威胁、恐吓,陈某明动手殴打饶某明,逼其还钱。

(10)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杨某勇、杨某平、李某清、黄某伟和李某豪等人在某洗车店的一间办公室内对被害人廖某辉进行殴打,逼迫廖某辉写下一张利息转本金的借条才放其离开。

(11)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杨某勇、杨某平、李某清、黄某伟和李某豪等人到被害人廖某辉经营的家具店内威胁、恐吓廖某辉还高利贷,强行搬走家具店内的茶几、凳子等部分家具。

(1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明采用电话滋扰、指使他人去找被害人陈某芳等方式,逼陈某芳还钱。2015年的一天,陈绍明在其办公室对陈某芳进行推搡,逼陈某芳还钱。

(13)2013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明电话威胁、恐吓被害人陈某滢,逼其还钱。2013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明、陈某到陈某滢工作的办公室,不让陈某滢离开,对陈某滢进行辱骂、威胁,陈某明用拳头打了陈某滢头部五六拳。陈某明、陈某等人离开陈某滢办公室时逼迫陈某滢支付300元现金作为“跑腿费”,并将陈某滢办公室内一盒茶叶强行拿走。

(14)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江某高等人将被害人张某福、肖某胜叫到陈某明的办公室内,陈某明用力打了肖某胜一巴掌,威胁张某福、肖某胜还高利贷。

(15)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等人到被害人肖某胜的办公室内,以用喇叭播放讨债录音、在单位闹事等威胁肖某胜还钱。

(16)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李某豪到被害人张某福经营的店铺内跟住张某福,威胁、恐吓张某福还钱。

(17)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陈某在泰宁县老三中附近遇到被害人肖某勤,陈某明为向肖某勤讨债,当街殴打肖某勤。后被告人陈某驾驶摩托车将肖某勤带至陈某明的办公室。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杨某勇在办公室内以殴打肖某勤、让杨某勇跟住肖某勤等威胁、恐吓肖某勤还钱,并强迫肖某勤写下18000元的欠条。陈某明还把殴打其他欠款人的讨债视频给肖某勤看,威胁其尽快还钱。肖某勤害怕被打,被迫在一个月内还给陈某明18000元。

(18)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带被告人叶某安去被害人欧阳某山的办公室威胁、恐吓欧阳某山,陈某明打了欧阳某山一巴掌,逼欧阳某山还钱。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明把欧阳某山叫到其办公室,摔了欧阳某山一巴掌,逼其还钱。

(19)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带着叶某安等人找到被害人何某开等人,逼迫何某开写借条。因何某开未向陈某明借到该笔钱款,不肯书写借条,陈某明就用力刮了何某开鼻子一下,打了何某开的脸,逼何某开写下借条后才离开。

(20)2011年年底一天,被告人陈某明伙同毛某和、李某平、冯某胜等人在陈某明的办公室内向被害人江某金逼债,期间毛某和、李某平、冯某胜等人殴打了江某金。

(21)2012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明为泄愤,带领被告人陈某、林某安、朱某福等人到被害人谢某家门口威胁、恐吓谢某一家,将谢某家门口的桂花树、菜地损坏,殴打了谢某儿子谢某武。

(22)2014年4月,被告人陈某明将曹某华、许某凤、许某荣起诉至法院。2014年5月7日上午,陈某明在法院调解期间,与被害人曹某华起争执,推搡曹某华。

(23)2014年,被告人陈某明多次打电话威胁被害人陈某微、朱某杰,逼迫还钱。2014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明在其位于泰宁县老三中附近的家里殴打朱某杰。

(24)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带被告人陈某、杨某应在泰宁县水南街拦住被害人蔡某勇,将蔡某勇带到河边,陈某明对蔡某勇进行辱骂,打蔡某勇脸部两巴掌,逼迫蔡某勇限期还高利贷。

(25)2015年,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杨某等人将被害人何某法叫到陈某明的办公室内,逼迫何某法下跪并自摔耳光,使用手机录像。陈某、杨某勇等人对何某法进行殴打。2015年3、4月份的一天,陈某明再次将何某法叫到其办公室内,逼迫何某法自摔耳光,并使用手机录像。

(26)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在泰宁县状元街遇到被害人于某国,陈某明朝于某国脸上打了一拳,威胁于某国还高利贷,并将于某国身上的背包抢走。

(27)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杨某勇将正在某饭店吃饭的被害人邹某生用小车强行带至陈某明的办公室内。在办公室内,陈某明、陈某、杨某勇要求邹某生自摔耳光,并使用手机录像,逼迫邹某生重写一张限期还款的借条后才放其离开。

(28)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明、李某刚、叶某安将被害人金某东叫到陈某明的办公室内逼债。陈某明等人将金某东的手机收走,强迫金某东写借条。因金某东不服从,陈某明便指使叶某安关闭办公室卷帘门,指使叶某安、李某刚看住金某东不让其逃跑。因金某东坚持不肯写借条,陈某明用力打了金某东一巴掌。陈某明等人在办公室内持续通过言语威胁、暴力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金某东还款、写借条,直至当日18时许才将手机还给金某东放其离开。

(29)2017至2018年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看到被害人李某旺穿着城监大队制服在路面巡逻,陈某明上前摔了李某旺一巴掌,逼其还钱。

(30)2013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明多次打电话滋扰、威胁、恐吓被害人肖某裕,逼迫其替陈某俊还款。期间,陈某明还把肖某裕叫到其办公室逼债。后肖某裕被迫还款60000元。

(31)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明多次打电话滋扰、威胁、恐吓被害人张某诺,逼其替陈某俊还款。后张某诺被迫还款60000元。

(32)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明多次打电话滋扰、威胁、恐吓被害人陈某贤,逼其替陈某俊还款。陈某明带被告人陈某去陈某贤单位逼债。后陈某贤被迫还款80000元。

(33)2013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明多次打电话滋扰、恐吓、威胁被害人柯某春,逼其替陈某俊还钱。后柯某春被迫还款60000元。

(34)2014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杨某勇多次打电话或到被害人谢某田家中、将谢某田叫到陈某明的办公室,威胁、恐吓谢某田还高利贷。后谢某田被迫用汽车抵债。

(35)2015年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明纠集被告人陈某、鲍某梅、朱某福、杨某勇、杨某平、李某清和余某福等人分别驾驶三辆车到被害人曾某蓉经营的公司厂房,将三辆车横停堵住工厂大门,后陈某明等人在厂里办公室内言语威胁、恐吓曾某蓉还钱。后来,曾某蓉被迫用轿车抵债。

(36)2016年,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江某高、杨某勇等人多次采取打电话滋扰、威胁、去单位闹事等方式向被害人肖某春逼债。2016年的一天,陈某明带江某高到肖某春的工作单位找到正在上班的肖某春,以不给钱去找他领导闹的方式逼肖某春还钱。2016年的一天,陈某带人到该单位,不顾肖某春办公室同事的阻拦,强行使用肖某春座机打给肖某春要债,搅扰办公秩序。后肖某春被迫给陈某明2000元。

(37)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江某高、朱某福将被害人黄某、黄某冬叫到陈某明的办公室内,以去黄某冬单位闹事、殴打二人等威胁、恐吓黄某、黄某冬下还款承诺书。黄某和黄某冬被逼写下还款承诺书后才得以离开。后黄某冬被迫还款70000元给陈某明。

(38)2016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明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被害人吴某泉,逼其替梁某还钱。

(39)2015年9月起,被告人陈某明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被害人肖某清,逼其替梁某还钱。2015年10月25日,肖某清被迫到陈某明办公室还款50000元,被告人陈某明、杨某勇当场播放暴力讨债视频给肖某清看,逼其继续还款。2016年1月30 日,肖某清又被迫支付了100000元给陈某明。

(40)2016年,被告人陈某明多次打电话滋扰、威胁被害人汤某庆,逼其还钱。2016年4、5月份的一天,陈某明去汤某庆单位的办公室,逼其还钱。2016年1月18日,担保人张某贵替汤某庆偿还陈某明100000元。

(41)2016、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通过电话威胁、在电话中播放讨债录音等方式逼被害人江某牧还款。

(42)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明向被害人汤某求催债,并指使被告人李某豪跟随汤某求到他家里两次赖着不走,逼迫汤某求还钱,后李某豪又两次打电话给汤某求,逼迫汤某求还钱。汤某求四次被迫各支付1000元给李某豪。

(43)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叶某安、杨某应将被害人罗某辉带至陈某明的办公室逼债。叶某安、杨某应找到罗某辉后,强行将他带至陈某明办公室内逼债。

(44)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明等人多次打电话滋扰、威胁被害人杨某旺、杨某太、李某春,向其逼债。2016年2月,陈某明带被告人陈某、杨某勇、朱某福等人在泰宁四中附近以强行要将杨某太的越野车扣走的方式向杨某太逼债,后杨某旺支付3000元给陈某明。2018年,李某春被迫卖房还款。

(45)2016年被告人陈某明为了讨债,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到江某家要债。江某高到江某家里威胁、辱骂江某的妻子被害人方某兰。

(46)2011年8、9月间,被告人陈某明安排被告人杨某应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黄某明的公司办公室,以赖在办公室不走的滋扰方式向被害人黄某明逼债,后黄某明被迫以一辆轿车抵债

(47)2018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在上班时间到被害人王某工作单位向王某要债,扬言要在单位闹事来逼王某还钱。王某害怕陈某明再次到单位闹事,凑了10000元还给陈某明。

(48)2013年,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林某安强行跟住被害人翁某清,并强制翁某清雇佣林某安开车,要求翁某清每月支付林某安工资。因翁某清未支付工资,2013年的一天,林某安在送翁某清去某工厂的路上,将车子停下,直接搜翁某清身上的钱,翁某清不敢反抗,林某安将翁某清口袋里的200元钱拿走。过了四五天,林某安将车子停在该工厂,直接伸手到翁某清口袋拿钱,翁某清用双手按住林某安的手,求其不要将钱拿走,林某安则用另一只手打翁某清脸部三四下,翁某清因害怕不再反抗,林某安强行将翁某清上衣口袋的130元钱拿走。

(49)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逼迫被害人江某牧拿有价物品抵债。当日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杨某勇等人驾驶一皮卡车将江某牧载至一雕刻厂内,陈某明指使陈某、杨某勇等人将江某牧的“关公”雕像强行搬上皮卡车运走。


三、组织外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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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被害人杨某鑫向被告人杨某平借款后无力归还。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平、李某清、黄某伟在某农贸市场二楼殴打杨某鑫,逼迫其还钱。过了几天,杨某平、李某清、黄某伟开车在泰宁县一路段遇见杨某鑫开车路过,为了讨债便驱车在道路上追逐杨某鑫。过了一个多星期,黄某伟在某KTV附近看到杨某鑫经过,黄某伟踢了杨某鑫两脚。2018年5月14日,杨某平等人在泰宁某网吧强行搜杨某鑫随身财物,强行将杨某鑫手机微信里的1000元转给杨某平。杨某平等人还当场逼迫杨某鑫写一张12000元的欠条。2018年6月1日,杨某平拿着该欠条到法院起诉杨某鑫还款。

(二)2016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林某安为追讨邓某旺债务,到某美容院内找邓某旺的朋友被害人邱某敏要债。因邱某敏当时不在店中,林某安遂要求店员张某琴打电话给老板邱某敏,张某琴拒绝。林某安即用店内的小盆栽将店内的玻璃货柜砸坏,后张某琴报警,民警进行调解处理。


法 院 宣 判   


经尤溪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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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陈某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一万元。

三、被告人鲍某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江某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六、被告人林某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七、被告人杨某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八、被告人叶某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九、被告人朱某福犯参加黑社会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十、被告人杨某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一、被告人杨某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二、被告人李某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三、被告人李某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四、被告人黄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五、各投资人退出的放贷所得收益,由扣押机关三明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投资人陈某根、黄某东多退出的款项由扣押机关三明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各被告人及投资人未退出的放贷所得收益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十六、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犯罪所得报酬,没收上缴国库。

十七、责令被告人陈某明向被抢劫的被害人翁某清退赔人民币6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明向被诈骗的被害人周某龙退赔人民币4074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向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严某、温某、邹某、邹某锋分别退赔人民币1570元、1400元、1200元、1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李某刚、林某安向被强拿物品的被害人翁某清退赔人民币13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明向被强行赊账的被害人邹某锋退赔人民币5762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明、陈某向被强拿款物的被害人陈某滢退赔人民币3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明、林某安向被强拿款物的被害人翁某清退赔人民币330元。

十八、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关公”雕像,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喇叭,予以没收。



来源:尤溪法院  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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