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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不得乎亲,不能够为人;不顺乎亲,不能够为子。”但顺从并不代表凡事顺从,“孝”须有道,违法必究。这不,陈某阳因为盲目的孝,8月18日与父亲陈某根一同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了。 原来,森林警察大队民警近日在调查县林业局移送的两起卫星图斑案件时发现,明溪县瀚仙镇石珩村村民陈某根为了增加收入,于三年前(2017年),在未办理相应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到明溪县瀚仙镇石珩村“大龚底”山场使用单手锯、斧头、柴刀等工具环剥、砍伐林木,将部分木材运回家中当柴火使用,砍伐林木后的林地用以开荒种植茶树。其子陈某阳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为尽孝道,枉顾法律规定到案发现场帮父亲劈砍林木。 同年冬天,陈某根在未经林业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吩咐其子陈某阳雇请钩机到明溪县瀚仙镇石珩村沙坊农场擅自在林地上挖五口鱼塘养鱼。陈某阳明知占地需要办理相应手续,在无法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下,仍为 父亲雇请钩机前往沙坊农场开挖鱼塘,造成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毁坏林木面积4.8亩,被毁坏林木蓄积26.2935立方米,被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5118.6平方米,系生态公益林。 目前,陈某根、陈某阳共同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明溪警方提醒大家,保护林地,其根本目的不是仅仅取得经济利益,而是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以及发挥生态效益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让群众进一步认识毁林开垦行为的严重后果,且防止毁林的案件发生,明溪警方将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及巡查宣传力度,切实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来源:明溪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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