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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沙县法院依法判刑。 2020年5月15日,官某应邀参加朋友婚宴并喝了酒。20时35分许,官某在明知自己已饮酒的情况下仍要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准备回家时,官某在微信群聊中得知小吃城方向有交警在查酒驾,于是抱着侥幸心理想绕开交警,从另外一条路回家。正当官某抄小路由沙县小吃城行驶至沙县金陵路段时,怎想该路段也有交警在执勤,官某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官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沙县总医院交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并送检。 经鉴定,官某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19mg/100ml,属醉酒。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官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官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沙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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