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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邓马粮、陈晨、赖雪华均是清流县宜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清流宜 久公司77%股权。其中,邓马粮持股30%,陈晨持股 25%,赖雪华持股22%。2014年 因清流宜久公司向鄢丽明借款1400万元,邓马粮、陈晨、赖雪华分别以各自持有的部分 股权为宜久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以过户的方式将股权登记在鄢丽明名下。但鄢丽明 并不是宜久公司真正的股东。邓马粮、陈晨、赖雪华三位股东现就宜久公司有关事项声 明如下:
一、经清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2019)闽0403民 初1331号、(2019)闽040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鄢丽明并非宜久公 司的股东,鄢丽明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仅具有担保的效力。邓马粮、陈晨、赖雪华是 宜久公司真正的股东,其中邓马粮占股30%;陈晨占股25%;赖雪华占股22%。上述三 位股东合计持股77%。
二、2019年11月20日,经宜久公司占股77%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以下决 议:
1、选举邓马粮为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陈晨为公司总经理,选举赖 雪华为公司监事,以上人员从2019年11月21日起行使职权。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邓述 忠从2019年11月21日起停止行使职权。
2、终止股东于2016年2月2日与李菊兰签订的内 部《承包经营合同书》。公司由全体股东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依法经营。
3、邓述忠 和李菊兰在2019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公司公章、证照、文件、财务账本、其他文件移交 给赖雪华。
三、为保障广大购房业主、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多数股东决定对宜久公司 财务进行审计。现再次通知邓述忠,请于2020年7月1日前向赖雪华移交公司账本及公 章,以便公司进行审计。
四、对其他股东未经申明人同意擅自发出的通知、文件等,声明人不予认可。因其他 股东持有股权不足公司股权的三分之一,未经声明人同意所作出的行为,可能面临无效 的风险,敬请注意。
五、声明人郑重承诺:将全力保障本公司开发的“迎屏佳苑”项目全体业主及公司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经营。
特此声明!
声明人:清流县宜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邓马粮、陈晨、赖雪华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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