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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一标会女会头被判刑!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多万,曾出逃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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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5-27 14:33: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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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17套房产
4辆轿车,出入有豪车接送
一口气花600万买下整层商业房产
借钱给她就付给你2-3分高额利息

凭借着这样“有钱”的架势
她非法吸收了4000多万的公众存款
后因资金链断裂
无力偿还借款 出逃六年
终获刑

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01 案情介绍

2012年至2013年,仅有小学文化的洪某为生产经营及购置房产筹集资金,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支付利息或高回报为诱饵,先后组织以邓某、林某等不特定对象三十余人为会员的2个民间标会以及通过向他人借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7316700元


组织民间标会、向他人借款集资来的资金,洪某主要用于出借给他人、购买房产、支付借款利息、支付借款本金、支付标会的会款及自己日常生活开支等。

2013年10月,洪某因资金链彻底断裂、倒会,仓皇逃去外地躲债。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洪某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洪某名下的房产查封。


02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7316700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641700元,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已赔偿被害人钱款24万元。综合考虑被告人洪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沙县法院判处:一、被告人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洪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四十万一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三、公安机关查封的洪某名下丰田小车及揽胜极光轿车、沙县长泰南路西侧中央美苑某室、沙县金陵路东侧城市之星A号楼14间房产,依法变现后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来源: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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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5-27 14:41: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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