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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沙县法院依法对当众辱骂法官的沙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情况介绍 3月26日上午9时许,原告沙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到沙县法院立案庭速裁组,因承办法官告知无法通过电话、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应诉材料给被告周某,需要公告送达,当日无法开庭。 李某知道情况后,无理地要求承办法官先判决后公告。承办法官向李某解释民事诉讼的程序,应先公告送达后才能开庭,并需由原告先行垫付公告送达费用。 一听到要先垫付费用,李某更是气急败坏,乱发脾气,不断辱骂法官。 而后,经法院干警教育,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承办法官道歉,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
罚 司法惩罚
面对李某的“无理取闹”,沙县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惩罚决定。
法官宣读惩罚决定书
李某在决定书上签字
沙县法院认为,李某在诉讼场所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予以处罚。鉴于李某能承认错误并道歉,有悔过表现,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2020年4月30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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