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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刷单、薅羊毛、盗刷、洗钱”等一系列网络诈骗行为的背后,是一条涉及信息盗取、精准匹配、快速洗钱、资金结算等多种环节的“黑灰产”地下产业链。近日,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就连续抓获了3名涉嫌“黑灰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2020年4月初,刑侦大队获悉一条线索:沙县辖区内有人从事“黑灰产”犯罪行为。刑侦大队反诈骗专班民警立即对该线索落地研判,发现夏茂籍男子俞某伟具有作案嫌疑。4月14日,沙县警方在市局反诈中心的协助下,于当日成功抓获俞某伟。被抓后,俞某伟显得一脸无辜样,甚至认为自己不过是将微信号“租”给他人使用,算不上什么严重的行为。
经查,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俞某伟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微信号以每日35—50元不等的价格出租给诈骗份子对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资金结算等,帮助诈骗份子扰乱公安机关侦查视线,并以此进行牟利。俞某伟不知道,他的行为同样已涉嫌犯罪。
无独有偶,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斌和叶某云的身上。沙县籍男子张某斌无意中发现,将办理好的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能够从中获得利益。于是,他找到了朋友叶某云,二人使用叶某云用个人身份注册公司,并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在明知他人从事洗钱等“黑灰产”犯罪的情况,将办理的对公账户售卖给他人用作资金结算、拆分、转移等非法活动,并以此牟利。
4月16日中午,反诈专班民警廖世印、郭舍卫在沙县城区将叶某云、张某斌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者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将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及时对买卖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
警方提醒:随意买卖银行卡、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各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助推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滋长,这种行为无异于“助纣为虐”,广大市民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对于长期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对公账户,应及时销户,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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