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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因为自己坐过站而推打公交车司机获刑!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14日9时20分左右,陈某来乘坐由陈某和驾驶的车牌为闽G07719D号15路公交车,到沙县凤岗街道办站欲下车。到达凤岗街道办站点时,因司机陈某和未见有人提示下车,遂未停靠继续行驶。
被告人陈某来见公交车未在站点停靠,要求司机停车,陈某和向其解释公交车已经驶离站点,须到下一站才能停靠。
被告人陈某来因此不满,走到驾驶座边,辱骂并用手推打司机陈某和头部一巴掌。 公交车上的监控视频记录 司机陈某和紧急制动后停车报警,因处置得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该公交车上共有6名乘客。
被告人陈某来知道他人报警后,便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陈某来指认推打公交车司机的位置 案件审理
庭审现场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来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来已取得驾驶人员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来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沙县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案释法
●被告人陈某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推打正在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头部,妨害安全驾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共交通安全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就是维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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