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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子孙后代留下美丽的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日,尤溪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公益植树25.2亩。
案 件 简 介 2017年9月间,被告人郭某某为种植茶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勾机对尤溪县台溪乡西吉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左垅头”山场进行毁林开垦,并挖掘整平成阶梯坵状,后在旁新挖一条机耕路。
经鉴定,尤溪县台溪乡西吉村“左垅头”山场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2亩,被毁坏林木89株,立木蓄积1.6657立方米,涉案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法 院 审 理 尤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12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生态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损害修复的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郭某某已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作出上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的就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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