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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这两起涉恶案件判了!16人获刑,最高被判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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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8 11:22: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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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三明法院集中对2件16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三元法院
三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辉、琚某浪、张某、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黄某兴、康某辉等9人分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案情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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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辉到三明参与管理非法传销活动,并于2017年初接管三明市区的传销团队,以辱骂、恐吓、威胁、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软、硬暴力手段为依托,逐渐形成了以张某辉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张某、康某辉、琚某浪、黄某兴等人为骨干成员,内部成员按照一定的顺序从高到低组成五个层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以来,该犯罪集团在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先后租住20余套房子作为传销窝点,大肆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迫使被骗来的传销成员分别交纳2800元至10多万元不等的入会费用,传销组织成员多达80余人,张某辉等人从中赚取非法经济利益。

该传销组织以人际网络营销为模式,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无实际物品)为形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该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每份产品2800元,并以发展人员数量和销售产品数额作为返利依据,通过微信、QQ以男女朋友交往、找工作等理由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通过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拿走被害人身份证、手机、银行卡,逼问银行卡密码,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教唆或强迫被害人接受虚假的“人际网络营销”项目内容授课,引诱、胁迫被害人以购买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传销组织资格,并许以加入者发展一名新成员可提成15%以及逐级抽成等标准进行计酬,让参加者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

       该犯罪集团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先后实施了抢劫、非法拘禁犯罪12起。被告人张某辉、琚某浪、涂某喜、张某、尹某山、韦某、康某辉、黄某兴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累计达37.86万元。采用贴身看管等方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逼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活动。

法院判决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辉、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张某、康某辉、琚某浪、黄某兴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张某辉在案涉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对案涉三明市区传销组织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康某辉、琚某浪、黄某兴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除徐某外其余8名被告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案涉组织以被告人张某辉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张某、康某辉、琚某浪、黄某兴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其层级达五层且纠集者相对固定,涉嫌犯罪人数早已超过3人,实施多达12起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辉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张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康某辉、黄某兴、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被告人琚某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其余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七个月不等,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六千元不等。


永安法院

永安法院对颜某顺等7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的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到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向借款人发送的逼债PS图片和恶意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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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郑某、苏某令、吴某桥、林某梁、曹某鑫、郑某铭(另案处理)、肖某(另案处理),陆续成立“兴融”“融E借”等网络放贷公司,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网络高利放贷。

当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时,对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同事等人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信息和微信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同事等人进行恐吓、辱骂和滋扰,逼迫借款人及其亲友归还借款,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其中:1、2018年年初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甲纠集被告人苏某令、吴某桥、林某梁、曹某鑫、郑某和郑某铭(另案处理)商议共同出资50万元进行网络高利放贷,租用永安市燕某小区出租房作为放贷地点,成立“兴融”放贷公司,使用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通过微信、QQ软件向借款人放款,利用“有凭证”等平台签订电子借条,收取高额服务费、逾期费,并分工实施高利放贷。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桥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242条用于网络放贷,被告人吴某桥、苏某令负责推广放款,被告人林某梁、曹某鑫负责审核工作,被告人郑某负责催收。在借款人逾期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信息和微信等方式对借款人吴某澎、潘某和等6人进行恐吓、辱骂和滋扰,迫使借款人还款,致使借款人及其朋友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2、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颜某顺召集被告人郑某、曹某鑫,苏某令、林某梁作为股东共同出资20万,成立“融E借”网络放贷公司,在颜某顺位于大田县桃源镇家里和永安市燕某小区租的房子里进行高利放贷。被告人颜某顺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放贷,被告人苏某令负责公民个人信息的整理,被告人林某梁负责推广,被告人曹某鑫负责审核,被告人郑某负责放款、财务和催收。在借款人逾期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信息和微信等方式滋扰、辱骂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迫使借款人还款。经统计,五被告人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996条用于网络放贷。

3、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颜某顺纠集被告人郑某、曹某鑫、苏某令、林某梁和肖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10万元,购买“万顺金服”APP,并成立以被告人颜某顺为首的“万顺金服”网络放贷公司,在永安市燕某小区进行高利放贷,同时线下经营“万顺借条”进行网络放贷。在实施网络高利放贷过程中,被告人颜某顺和苏某令负责财务收支,被告人苏某令还负责与APP的对接,被告人曹某鑫和林某梁负责客户信息的审核,被告人郑某和肖某负责催款。为了增加贷款客源和扩大贷款业务,将原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与其他放贷公司进行交换。在借款人逾期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信息和微信等方式,对借款人余某、林某娟等21人进行威胁、恐吓、辱骂和滋扰,迫使借款人还款,严重影响借款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另查明,被告人颜某顺在实施网络放贷过程中,还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43904条,用于个人使用。

法院一审判决


永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郑某、曹某鑫、林某梁、苏某令、吴某桥为实施网络小额款贷,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不法用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颜某顺属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郑某、曹某鑫、林某梁、苏某令、吴某桥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对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辱骂、滋扰,情节恶劣,其行为又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七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郑某、曹某鑫、林某梁、苏某令、吴某桥在永安市区长期聚集在一起,以“软暴力”的手段,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应从重处罚。
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按照事先分工分别实施出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实施放贷、催讨欠款等行为,各自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颜某顺、林某梁、苏某令、吴某桥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曹某鑫、林某甲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永安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颜某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二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来源:平安三明、三明中院、三元法院、永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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