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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成性,这次又因盗伐杉木被清流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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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12:54: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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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成性,不劳而获,

出狱没多久就盯上了别人家的树木,
罚!打击生态犯罪我们是认真的。

8月28日,清流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审理了该起盗伐林木案,整个庭审过程仅用了10分钟,并当庭公开宣判。   


犯罪历程

1

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1998年10月21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

因犯盗窃罪,2008年3月14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




4

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4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伊某伙同黄某(已判决),使用单手锯,先后七次到清流县基头村“竹垅背”、“官田坑”山场、龙津镇南岐村“卷桥前”山场,盗伐林权属伍某、陈某、叶某所有的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龙津镇基头村“竹垅背”(林业基本图24林班27大班1小班),被砍伐杉木59株,林木蓄积量4.4694 立方米;“官田坑”山场(林业基本图24林班1大班1小班),被砍伐杉木28株,计林木蓄积量2.2966立方米;龙津镇南岐村“卷桥前”山场(林业基本图34林班7大班5小班、34林班6大班3小班),被砍伐杉木117株,林木蓄积量9.7921立方米。以上三处被砍伐的杉木合计204株,计林木蓄积量16.5581立方米。2019年6月5日,被告人伊某被福州市公安局盖山派出所抓获归案。
现场辨认



判决结果

经清流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私人林木合计林木蓄积量16.5581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伊某曾因犯盗窃、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被告人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6800元返还被害人,与林业部门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缴纳生态修复代植费510元。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何为砍伐林木的正确姿势?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任何个人及单位都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树种及方式采伐。如果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或超过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及数量采伐都属于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的,对砍伐人行政处罚;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的,以滥伐林木罪入刑。


何为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复绿补种?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树木易砍不易种,小编真诚地希望大家能提高环保意识,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等待大家的就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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