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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和老罗被判刑了!” ”啊!?他们犯了啥事?“ “他们非法储存“黑火药”。” “那法院怎么判的呀?” 罗某系福建省宁化县人。多年前的一天,其在整理自家老房子时发现其父亲(已故)遗留下的“黑火药”1298.3克。发现“黑火药”后,罗某不但没有向有关部门汇报,反而私自藏匿起来。2014年的某一天,同乡张某得知罗某藏有“黑火药”,便提出向罗某购买。罗某将全部“黑火药”1298.3克免费赠送给张某。张某获得该“黑火药”后将其用两个塑料袋分装储存于自己家中。
2018年10月23日,宁化县公安局在张某家中现场查获鸟铳一支、疑似“黑火药”3346.8克、“黄火药”39.5克,经福建省公安厅三明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疑似“黑火药”是以硝酸钾、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等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物,属于爆炸危险品。当日,张某被宁化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1月15日,罗某到宁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储存“黑火药”3346.8克,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罗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非法储存“黑火药”1298.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综合其二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王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即使没有使用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发现爆炸物、枪支等危险品怎么办呀?”
(1)不要触动; (2)不聚集围观; (3)及时报警; (4)迅速撤离。 (5)协助警方调查。应尽量识记危险品发现的时间、大小、位置、外观,有无人动过等情况,如有可能,用手中的照相机对危险品进行照相或录像,为警方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来源: 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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