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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丨梅列: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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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 10:25: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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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梅列法院公开宣判俞某涉恶犯罪集团案件,3名被告人因共同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3起以上,被依法认定为涉恶犯罪集团并被判处刑罚;其余16名同案处理的被告人也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这是一个由1名首要分子和多名重要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在三明市梅列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且每次作案都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肆意打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罪名一:聚众斗殴
第一次:没打成功
2017年6月一天下午,李某、陈某等人同王某(同案人)等人存在纠纷相约当晚在某体育馆前的空地聚众斗殴。当晚,李某、陈某一方纠集了10人,王某一方纠集了8人,双方均准备了武士刀、砍刀、钢管、棒球棍等工具准备到斗殴地点汇合。王某一方人员手持砍刀等工具在大马路上行走之时被居民发现并报警,斗殴双方人员见到警车驶过便逃跑,首次聚众斗殴未能打成。
第二次:打了个轻微伤
第一次的纠纷未能解决,2017年11月30日晚,俞某借着当晚一朋友与王某的朋友黄某产生冲突为由头,遂纠集了8人,手持大砍刀,在某夜总会楼下将黄某砍至轻微伤。
第三次:两个重伤二级、一个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的一天,俞某一方和王某一方均因有人过生日在某KTV定包间庆祝,结果两方的包间正好在对门。于是,双方先各派一人对之前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后,双方纠集人马、准备工具,为可能发生的斗殴做准备。
王某一方人员准备离开包间之际,故意推开俞某包间房门,挑衅对方,双方便从KTV包间争吵至楼下马路。经过多次谈判、协商、妥协又争吵,最终双方共十余人持工具在KTV楼下马路旁开打,造成了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罪名二:寻衅滋事
一:滋扰他人,强逼撤案
2017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因被张某殴打而报警,张某欲让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撤案而纠集人员威胁滋扰、恐吓被害人。张某、俞某指挥陈某、李某以多种理由和方式骚扰被害人。
第一次:张某、俞某指挥陈某、李某等人以讨要车款为由上门围堵被害人,对被害人谩骂、威胁,并尾随其到列西一排挡,持刀威胁被害人,向其讨要钱财,最终取得300元车款后离开。

第二次:张某、俞某指挥陈某、李某等人以被害人骂俞某父亲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辱骂、煽耳光。
第三次:张某、俞某指挥陈某、李某等人到被害人堵家、柴火间锁眼,喷油漆等。多次密集被滋扰的情况下,被害人被迫至公安机关撤销了此前与张某之间的案件。
二:肆意打砸,赶跑客人
2017年7月某日,有人雇俞某打砸竞争对手的麻将馆,俞某遂指使陈某、李某持棒球棍等工具到该麻将馆内打砸并赶跑正在打麻将的小区居民,事后收得好处费百余元。

经梅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已形成俞某为首,多名重要成员包括陈某、李某等人的较为固定的组织,多次在三明市梅列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予以打击。

该集团首要分子俞某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两个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处理的其余16名非涉恶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徒刑。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第15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来源: 梅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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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 11:15: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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