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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将乐县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这是该院受理的第一起因使用手机发朋友圈而引发事故的交通肇事案。 案 情 回 顾
2018年2月10日上午,90后女子罗某,独自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福州上高速路回湖北老家。
由于春节高峰期车流拥堵,归家心切的罗某在服务区休息片刻便继续赶路。行至福银线(闽)A道242KM+800M路段时,罗某想用手机拍摄一段小视频发朋友圈,就在低头拿手机的瞬间,手机尚未来得及解锁,“嘭”的一声,事故发生了。
罗某先后碰撞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小型轿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受伤,乘车人一人受伤,一人未经送医即死亡,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相 关 法 条 罗某疲劳驾驶机动车,且在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
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将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全额支付赔偿金1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 察 官 提 醒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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