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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近日,三明一男子因入股非法采矿获刑,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1.4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2012年10月,被告人冯某听闻江西人“老李”与王某准备在明溪县胡坊镇奋发村黄厝凹开采稀土矿。于是,冯某打起了如意算盘,也想入股尝尝“甜头”。由于被告人冯某资金不足,仅出资53000元,负责协调奋发村和马山老百姓的关系。2013年2月开始开采稀土,共计开采稀土2吨,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明溪县胡坊镇奋发村黄厝凹矿点资源被破坏的价值达人民币21.49万元。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1.4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与王某等人共同参与非法采矿,系共同犯罪。到案后,被告人冯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人冯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近年来,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屡禁不止 , 由此伴生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安全事故等现象频频发生。根据《刑法》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希望大家增强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矿产资源,坚决禁止非法采矿行为,切莫为获利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险开采。(明溪县法院 张平、黄太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