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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但将乐一男子开锁不用钥匙,而且只需几分钟。这听起来像一门绝技,可他却利用它干了违法的事情。一年间,他盗窃车辆作案24起,价值合计人民币64625元。结果,他自己的双手被法律“锁”了起来。 日前,将乐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判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家住将乐白莲镇的刘某某现年50岁,自幼辍学,随着年纪的增长开始好吃懒做,一直赋闲在家,还沉迷于赌博游戏。2009年和2013年分别因盗窃,在将乐与明溪分别被判入狱。面对他的种种劣迹,妻子儿女都离他而去。 然而,在他刑满释放时,面对生活的困顿,家人苦口婆心劝说,希望他找份踏实的工作自力更生。但刘某某却嫌累不肯去,终日无所事事混迹于三明各地。终日好吃懒做,没有收入来源的他不思悔改,为了钱财,再次走入歧途,干起盗窃“老本行”。 2015年6月28日,刘某某在沙县医院正门口围栏外的停车坪处,发现一辆钥匙没有拔出的电动车。起了贼心的他,趁人不注意,当即上前将电动车骑走,并低价卖给他人。 “怎样才能一直碰上这样的‘好事’呢?”再次尝到不劳而获甜头的刘某某寻思着。此后他一发不可收拾,一旦没钱就到街上逛一逛,看看有没有未拔钥匙的电动车。 2015年8月21日,刘某某又在沙县医院正门口围栏外的停车坪发现了一辆黑色摩托车,有了上次的经验,他更加无所顾忌,大摇大摆将车子开走。事后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70元。 自学开锁偷车“本领” 忘记拔钥匙毕竟只是少数,多数车主在离开前总会将自己的车子锁得严严实实。刘某某没了之前的好运气,一连多天都没有找到可以下手的地方。 “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得研究一下开锁的技术。这样以后不管是什么车子,只要我看上了,就能偷到手……”于是,他购买了开锁书籍自学,还买来改锥、螺丝刀等物品,研究起了开锁的技能。不久,他熟练掌握各种开锁技术,并成功自制了一种T型开锁工具。 经过多次试验,盗窃成功的刘某某心中窃喜。2016年1月,他再次回到将乐老家,开始实施自己的盗窃计划。 “医院每天都有很多人来来往往,有些人比较着急,可能会忘记锁车子,这样就可以直接下手,就算有锁车子,我也不怕,反正可以撬开车锁!”刘某某说。经过踩点,他还是选择在城区人流量大的区域下手。每次盗窃车辆到手后,刘某某便飞快将其转手卖出,所得钱财用于挥霍。 据统计,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他在沙县、顺昌、明溪、将乐等地,先后使用自制的T型开锁工具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助力车等合计24辆,价值共计人民币64625元。 多次盗窃终获刑 2016年5月6日,将乐警方接到受害人报案之后,迅速开展调查。民警通过走访现场,调取查看案发地及周边监控,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文。经过公安机关的努力,嫌疑人刘某某落网,并如实交代盗车的违法事实。 2017年2月,将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6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属于累犯,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在本案中他多次盗窃,所盗24部车辆均被销赃,未弥补被害人损失,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4625元,发还给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除了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同样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刘某某在一年的时间内,多达24次盗窃他人车辆,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其通过偷盗贱卖换取钱财,并非辛勤劳作所得,正是因为这样的懒散思想使他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将车随便停放在缺乏防范、无人看管的居民院落或街道路旁,更不要停放在灯光昏暗或太偏僻的路段。养成离车上锁带走钥匙的良好习惯,并且把交通工具停放在监控范围内。一旦发现自己的财物丢失,应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以免犯罪分子利用相同手法继续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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