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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暴富!三明5名男子偷越国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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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9 14:15: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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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在大田发生了这么一起案件
犯罪嫌疑人伙同好友
冒着偷渡的风险
毫不犹豫地奔向幻想中的
“境外淘金地”
期待着“一夜暴富”
殊不知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23年10月底,刘某(男,均溪人)在网上联系上境外“淘金”公司老板,在其诱惑下,伙同好友范某(男,均溪人)程某(男,华兴人)在中国境内结伙偷越国()境到老挝境内“淘金”。境外老板为此安排徐某(男,23岁,均溪人)、张某(男,27岁,湖美人)带领刘某等人偷渡,同时垫付一路上吃住开销。


2023年10月28日,徐某驾车载着张某、刘某、范某、程某等四人从大田至永安动车站,于次日搭乘动车从永安南站到贵阳东站,留宿一晚后,于2023年10月30日,由徐某驾车载着刘某等4人在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途中的公安边检站遭到拦截,因5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边检公安劝返。目前该案已由大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以案释法
什么是偷越国(边)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偷越国(边)境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
【偷越国(边)境罪】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田警方提醒广大群众
境外所谓的高薪工作大都是骗局
应提高警惕,避免落入圈套
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
公安机关必将严惩不贷



来源:大田反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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