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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上午,清流县城关派出所民警李水林和市局支援民警谢奕正在辖区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行动。行至龙津镇凤翔社区一出租屋时,见该租客神情闪躲,民警李水林一边与该租客交谈转移注意力,一边示意同事进一步核查人员信息并请求就近警力增援。经核查,该租客系网上在逃人员曾某(男,建宁人)。此时,城关派出所、刑侦大队增援警力朱得龙、邓柏楠及时赶到,迅速控制该名网上在逃人员。针对出租房东未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服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居住证申请人拒绝受理或者拒绝发放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违规披露、提供、使用或者出售在工作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的; (四)利用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和发放工作中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的; (六)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或者便利的; (七)其他违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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