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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小伙想跟女友复合,找人做法事…结果,法师赔了他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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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3 11:21: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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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法官对被告“愚天师”批评教育后,被告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主动向原告小陈表示歉意,并当场将钱款返还予原告并赔偿其维权损失,共计5000元。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是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是任何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坚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本案中涉及的“法事”属于封建迷信活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被告在网购平台上公然兜售封建迷信思想,违背公序良俗相关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为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行为人在自由、自愿状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当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果。但这是有前提的,即既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换言之,意思表示即使真实但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法律也要给予其否定评价。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时是源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法律不保护以封建迷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关的买卖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方还有损失的也应予以赔偿


来源:永安法院、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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