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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检察院助力114名农民工讨薪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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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16:03: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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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农民工维权
我为群众办实事
“实在感谢你们,不然我这都快没办法开工了……”。某洋公司负责人对检察机关的介入表示感谢。
泰宁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本着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工作理念,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以当事人诉求为主轴,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在严守法度过程中传递司法温度,不仅要实现程序上的“案结”,也要实现实体上的“事了”,效果上的“人和”。
案情回顾


民营企业某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洋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系一家有着多年工程承包经历的民营企业。2019年10月,该公司承建某盛公司项目。在管桩和地下室顶板施工完成后,某洋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畅,尚欠数百万元材料款,预先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亦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11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9.7740万元。某洋公司被缠访闹访不堪其忧,无法安心建设。
2021年2月3日,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某洋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线索移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请该院参与调解疏导。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经调查,某洋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是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之一。现某洋公司资金周转不畅,补缴农民工工资已不切实际。检察官在审查某洋公司与某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发现,根据约定,某洋公司完成管桩和地下室顶板施工后,某盛公司应退还给某洋公司7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但某盛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方面向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责令某洋公司限期改正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并加强工资保证金存储的监督检查。一方面组织某洋公司与某盛公司开展协调工作,普及法律知识,通过释法说理,某盛公司表示同意先行支付400万元履约保证金给某洋公司。为全面掌握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检察官实地走访企业,了解到该400万元已到某洋公司账户,工人工资已全部到位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积极主动发挥检察职能,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彰显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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