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三明kk社区

查看: 144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不应该!家住宁化的老邻居间竟因这点小事大打出手,损失2000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8-15 09:57: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KK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行要好伴,住要好邻。”好邻居应该好好珍惜,然而有的邻居却因生活小事破口而出,继而大打出手,给邻里关系蒙上一层阴影。
阻碍出行,邻里起争执
       近日,家住宁化的谢某和施某本是多年邻居,最近因一件小事邻居俩闹掰了。原来谢某家正在建新房,门前路边堆放了一些建房用的砖块,妨碍到施某的出入。施某认为谢某行为侵害了其通行权,于是找到谢某家理论未果,进而引发打斗。
      谢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制止了二人争斗。但施某还是造成谢某受伤住院的事实。谢某要求施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旅费等费用。施某表示自己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需要分期付款,但谢某不同意,双方就赔偿事项僵持不下,派出所调解未果。
      为彻底化解邻居俩矛盾,派出所与司法所进行公调对接,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化解。
     砖块堵路,移开就行,生活中多小一件事,谢某和施某却未能处理好。此刻砖块不仅堵住了两家人的路也堵住了两家人的心,和睦的邻里关系有了间隙。


借力化解,出现新转机
       司法所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当事人还是围绕赔偿事项僵持不下,不肯松口,最终初次调解未果。考虑到施某和谢某双方年龄都较大,沟通起来不顺畅,于是司法所调解员决定改变下思路,找到双方当事人子女来参与调解。
双方当事人子女经过协商,基本达成施某一次性赔偿谢某2000元的意见。但谢某的妻子担心谢某身体弱小,以后还会受到欺负,坚决要求施某亲自登门道歉,致使调解再陷僵局。虽然调解碰壁,但是通过找来双方子女协商,达成了具体赔偿数额的共识,为接下来的再次调处打下良好基础。

情法并用,畅通邻里路
施某:是他先堵我的路在先,他也有错!

调解员:即使施某有错在先,但是你出手将人打伤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两败俱伤不说,打架还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影响自己也牵连家人,为何不能通过沟通解决。

施某:我经济困难,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      
      调解员:若调解不成诉至法院,将产生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对薄公堂也损伤邻里感情。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你还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得不偿失。
施某:我接受调解,愿意按照双方子女协商结果,一次性赔偿谢某2000元。
谢某:砖块可以移,但自己受到的经济损失施某必须全额赔偿。
       调解员:施某将你打伤固然有错,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你已侵犯施某的相邻权,施某有权请求你排除妨碍移除砖头,所以你侵权在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施某自己也受了伤,双方是多年老邻居,就各退一步。施某已答应按照双方子女协商结果,一次性赔偿2000元。
谢某:好吧,我同意调解。
之后,经过冷静,施某和谢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施某赔偿谢某2000元,谢某今后不得在路上堆放砖石,妨碍施某出行,双方当事人现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握手言和,重归旧好。

普法小课堂: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远亲不如近邻,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还应落实到生活实际中,邻里关系需要邻居间共同经营,呵护,互帮互助互谅,邻里抱在一起方能取暖,温暖彼此的心。

来源:平安三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推荐主题

    48小时热帖排行

请各位K友对号发贴,不要发布与版面主题明显不符的文章。谢谢合作!

版主:暂无版主 版块管理

  • 今日新帖0
  • 总帖子数295

论坛精选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KK微商联盟
站内举报邮箱|营业执照|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联系我们|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