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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上两人躺在地上不会动!三明这场离奇的车祸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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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11:23: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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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人只看到倒地的摩托车和套在雨衣下两名不知生死的人。然而,民警到达现场后,路面上却多出了一辆肇事小车……

车祸现场疑点重重

5月6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永安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洪田镇205国道热溪村路段发生摩托车单方事故,摩托车上两人躺在地上不会动了。

交警大队民警立即前往现场查看,途中,他们收到先一步赶到现场的洪田派出所民警的反馈:这起事故是小车与摩托车相刮。

群众报警不是说是摩托车单方事故吗?怎么又成与小车相刮了?难道发生了二次事故?

在现场,办案民警看到一部被撞倒的摩托车斜横在路上,经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确认摔在地上的两人其中一人已死亡,另一名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距摩托车10几米处,一辆黑色小车停在洪田往永安的右侧车道上。勘查完肇事车辆位置及小车的刮擦痕迹后,民警当场判断这不是二次事故。

可是,如果是一次事故,两车相碰,那么摩托车在小车左侧,本该是在小车左侧的刮痕为何会在右侧?

小车旁站着一对夫妇,女子主动承认是自己开车时与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但当办案民警问她事故是怎么发生时,她却不停地说,“我当时太紧张了,什么都记不得了。”小车未安装行车记录仪,事故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带着疑虑,办案民警返回交警大队梳理案件情况。

这起事故究竟是怎么发生的?为什么群众报警是说摩托车单方事故,那小车为什么会出现在现场?小车又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带着多个疑虑,办案民警展开了调查。

有人伪造了事故现场?

办案民警赶到医院询问摩托车伤员关于事发时的情况,但伤员因伤到神经,讲话语无伦次,无法从他这知道更多细节。

办案民警调查走访了周边群众,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随后,办案民警发现离事发地约400米处有一个钓鱼场,场主安装了监控,其中一个监控探头正好对准205国道。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当日11时28分,一辆特征明显的货车从此处经过。办案民警根据货车信息联系到驾驶员,驾驶员说当时路过事故地段时,只看到路上有倒地的摩托车和倒地的两名男子,没看见有小车停在路上,往前开不到100米,绕过一个弯道,有看到一辆黑色小车在他前面行驶,自己随后超车通过了。

通过照片比对,货车司机确定他超过的那部黑色小车就是停在事故现场的那辆肇事车辆。再往下看监控视频,却始终未见黑色小车进入钓鱼场监控的范围。

办案民警又联系了几位报警人,其中一名报警人是一辆洪田往永安行驶班车上的乘客,行车记录仪上显示,该班车行经事故路段时大概是11时30分,记录的路面图像也只有摩托车和伤者,没有小车。但很快不到十秒钟后,办案民警就在录像中看到了相向驶来的肇事小车,并与之交会通过。根据录像视频,办案民警判断这起事故可能是小车与摩托车发生事故后,小车司机先是驾车离开了,而后又返回了事故现场。再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及小车摆放的位置,办案民警又判断小车事故现场停放的位置肯定是事后摆放的,这就涉嫌伪造现场了。

洪田派出所民警于11点35分左右到达现场时,小车夫妇两人都在现场。谁是肇事司机?为何要伪造事故现场?又是谁伪造的事故现场?

谁才是真正的肇事司机?

“会不会是男的撞了人,叫女人来顶包呢?”经调查,办案民警得知事故发生后,这名女子在11时25分左右给他老公打了电话。根据调查沿途监控,办案民警发现女子的老公是在接到电话后,骑摩托车赶到现场的。排除了“顶包”的嫌疑,那为何该名女司机就是不愿意说当时的情况呢?

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将该女车主传唤至交警大队,并让其对死者家属先行赔付丧葬费用。该女车主在赔付方面很爽快便答应了。但是问其事故是怎么发生时,她又支吾起来:“是他们自己撞上来的。”办案民警判定其未说实话,因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为了防止出现阻碍调查情况的发生,办案民警将女车主刑拘。

在三明看守所,女车主终于如实交待了案发过程。当日,她开车急着从洪田去永安某小学接孩子放学,行至事故路段时,看到有落石,为了避让落石,她将方向盘往左打了一把,越过道路中心实线,在实线左侧正好和相向驶来的摩托车碰刮。碰刮后,她踩了下刹车,但没有立即下车查看,而是继续行驶了100米左右后才停下,并给她老公打电话。随后,她沿着旁边的一条土路往回走,因是雨天,摩托车上的两人穿了双人雨衣,她便跟她老公说碰撞到摩托车后,看到一团东西在地上不会动了,可能是死了。他老公叫她要保护好现场。于是,女司机把车开回到现场。为减轻事故责任,她又自作主张把车停放在道路中心实线的右侧。

伪造事故现场的代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这名司机在行车过程中碰到落石,遇对向来车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而是将小车驶离现场,在公安机关到达之前将小车驶回现场,并将车辆停放至道路中心实线右侧路面,我们依法认定小车司机谢某承当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据办案民警介绍,永安市公安局将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 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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