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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新政策!三明住建局发布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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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5 10:1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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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之后,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5月21日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细则。



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在三明市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在三明市区购买第一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满三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三明市区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关于贯彻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市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明政办〔2018〕42号)(以下简称《5.18通知》),现就实施市区商品房限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拥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市区户籍的,无论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为市区户籍,均视为市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居民家庭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应提交的居民家庭全部成员的《三明市区房地产登记情况》记载为准(含已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但未办证的房屋)。居民家庭在一套住房中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三)“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满三年”系指2018年5月18日《5.18通知》实施之日起,所有拟出售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满3年。(如:2018年5月20日拟出售的商品住房,应当在2015年5月19日之前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方可出售)。

(四)通过离婚析产、继承或遗赠(含部分买卖部分继承或遗赠,部分赠与部分继承或遗赠)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前手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时间为准;通过司法裁决、拆迁返还或调解、共有人之间份额(全部或部分份额)转让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现手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时间为准;因补换发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市交易年限以原发证时间为准。

(五)确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离市区需出售限售住房的,应当提供户口迁离证明、社保医保转移证明或行政事业单位调动文件等。居民家庭遇重大疾病等重大突发事件需出售限售住房应急的,属于特殊情况,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建部门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其限售条件。

二、相关规定

(一)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唯一住房在办理房屋存量房网签时,若出售人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满3年,出售人应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及居民家庭全部成员的《三明市区房地产登记情况》。

(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5.18通知》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在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出卖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核对出卖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并在申报材料中签署意见和盖章。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以完成网签备案手续为准,对因涉及《5.18通知》调控原因,已签订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尚未网签、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的,经纪机构应当无条件办理解除合同、退还相关费用等手续,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当事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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