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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上午,明溪县人民法院生态巡回审判庭在盖洋镇广场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邓某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法庭认定邓某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当天是盖洋镇传统贸易集市的日子,全县猎户、护林员、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及其他群众等300余人参加了旁听。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农历八月间,被告人邓某妹以抓捕老鼠为由,将4只铁夹子放置在其位于明溪县夏阳乡瓦溪村翁坑小组自家的稻田内,先后收获2只被设置的铁夹子夹住的白鹇死体,之后又在自家门前向过往行人购买1只白鹇活体,一并交由其妻杨某某宰杀并腌制好后,挂在自家门前晒制成食用的鸟肉脯干。经鉴定,被捕杀的2只白鹇均为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使用的狩猎工具铁夹为福建省禁用狩猎工具。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属于福建省鸟类禁猎期。
今年的3月25日至31日,是我省第36个“爱鸟周”,此次爱鸟周活动主题为“保护候鸟资源,守护绿水青山”。此次公开审判,以案说法,普及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和爱鸟护鸟科学知识。 来源: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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