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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女孩卖银行卡给诈骗分子又取走赃款 玩起 “黑吃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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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0:0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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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分子将骗来的钱打入银行卡后,银行卡卡主趁机取走余款,玩起“黑吃黑”。近日,经明溪检察院提起公诉,明溪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刘某、陈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和10个月。

为来钱快卖银行卡

陈某是一个19岁的漂亮姑娘,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念书,开始混迹于社会。但是,步入社会后,陈某渐渐发现自己没有一技之长,又吃不了什么苦,日子过得举步维艰。

多番换工作后,陈某最后选择在一家KTV当服务员。其间,陈某认识了张某和刘某。这两位大哥算是KTV的常客了,出手大方,为人爽快,陈某很快就跟他们成了朋友。

“小陈啊,有没有兴趣去武汉玩下,费用我们出……”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刘某向陈某发出了外出游玩的邀请。“可以呀,我都没去过!”入不敷出又爱玩的陈某心想反正不花自己的钱,跟着两位大哥外出,或许还能学习一下怎么赚钱。

随行途中,陈某发现两位大哥除了带自己出来玩外,还带了其他几个人,说是带大家一起发财。

原来,刘某、张某通过靠卖银行卡挣了大钱。“银行卡也可以卖?”正在为钱犯愁的陈某心动不已,便请张某、刘某帮忙,二人欣然答应。张某、刘某向陈某等一行人传授了“赚快钱”的秘诀,并详细解释了其中的操作流程——先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或者短信提醒,然后把这些银行卡卖给不法分子用于诈骗或洗黑钱等,一套卡可以卖800元左右。

说干就干,张某、刘某和陈某等人到达武汉后,先到当地营业厅购买手机卡,然后再到武汉的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还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并将银行卡绑定在新购买的手机卡上。众人将所有银行卡、手机卡都交给张某、刘某后纷纷回到家里。之后,张某和刘某又将银行卡卖出。

“黄雀在后”盗走赃款

在张某将这个“致富之道”教给陈某后,两人也慢慢互生情愫,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2月底,张某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抓获,作为女朋友的陈某心急不已。

“小陈,你上次办理的银行卡有20多万元的进账!”2017年3月3日,刘某连续收到两条短信,发现陈某的银行卡里转进20多万元,他知道是买银行卡的上家诈骗得手了。“小陈,我们一起把这里面的钱取走吧!”刘某将这个“好消息”告诉陈某后,提出了取款的要求,但遭到陈某的拒绝。“你张哥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还关在看守所,你不想把他取保出来吗?”刘某又换了一套说辞。“我想啊,可拿别人的钱,这不是盗窃吗?”陈某犹豫道。

“那你还有其他赚钱的方法吗?听我的没错,这是来钱最快、最轻松、风险最小的办法,这些钱都是诈骗分子的赃款,我们即便把这笔钱取走,对方也不敢报警……”短短几分钟的劝说,刘某眼睁睁地看着账户上21.5万元被人提走,最后仅剩2.9万元。刘某不断地劝说陈某,而陈某“救人心切”,也开始动摇了。

最终,陈某同意了刘某的主意。可是如何把赃款取走呢?二人灵机一动,决定补卡。事不宜迟,当晚,刘某、陈某就从家里出发,再次前往武汉某银行办理银行卡解冻业务。次日早上,刘某与陈某到达武汉,陈某从银行卡里取出28990元,并将取来的钱交给刘某管理。事后,刘某分得2600元,陈某分得1000元。

“黑吃黑”构成盗窃罪

2017年4月17日,明溪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将陈某与刘某抓获。明溪法院以盗窃罪对刘某、陈某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不属于自己所有或占有的存款,采用挂失、换卡的手段,掌握银行存款的支配权,进而秘密取走他人存款28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加之刘某构成累犯,故分别判处刘某、陈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0个月。

办案检察官表示,虽然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钱财,但陈某、刘某等人通过“黑吃黑”的方式,坐享其成盗走赃物,同样也触犯了法律。

提醒:

这个案件提醒广大“卡民”,非法买卖的银行卡大多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躲避内幕交易等非法勾当。根据我国《刑法》《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个人以牟利为目的出售银行卡,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为了蝇头小利把自己的银行卡转卖给他人使用,不仅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也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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