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唏嘘!清流又一家千万企业倒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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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清流县津诚化工有限公司破产一案,鉴于该案影响大、债务金额较大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
福建省清流县津诚化工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2日经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石英砂、水玻璃、白炭黑加工、销售;矿产品(需前置审批的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公司主要资产为矿业权、机器设备等,资产被法院拍卖变现较多;已知债权较多。

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需为已列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或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此次选任不接受联合申报。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4人,具有破产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
4.申报人应书面承诺在担任本案管理人后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清流县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推进情况进行判断后的决定,在清流县派驻工作人员处理相关事宜。
5.申报机构需有3年以上的破产案件工作履历(以申报机构初次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之日起算,截止日期为本公告中的报名期限届满之日)。
6.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7.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必须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且具有破产案件管理人经验,其他人员可以外聘,费用自行负担。
8.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中至少4人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
9.须同意本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上限不超过150万元。管理人报酬确定方式: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标准计算报酬基数,依据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确定报酬比例,包括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该案衍生诉讼的代理费用。

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文件一式二份(需要密封的自行密封)及与申报文件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规模、业绩;
2.拟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专业水准、执业经历、业绩和相关执业证件;
3.申报机构参与竞争的优势;
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
5.报名前五年内其他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申报机构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评价意见等相关材料;
6.管理人报酬报价方案;
7.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请勿密封)。

申报时间
因需提交涉密材料,本院只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电话、网络等报名方式。申报期限截至2025年4月30日17时,申报机构须在此期限前到本院递交书面申报资料、现场确认,并提交《管理人承诺书》《自评评分表》,提供并确认电子送达地址。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意向申报人可向本院法院联系人申请领取案件相关资料。本院将在报名截止后,视情况统一组织债务人见面会及信息披露座谈会,以便各申报人更好地厘清管理思路及方案。

选任规则

1.本院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
2.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机构提交的资料,按《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评分细则》对申报机构的规模实力、从业经验进行书面初审,按总得分高低排序。
3.如申报机构7家以上的,确定书面初审分值在前六名的申报机构进入现场陈述环节。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关于工作方案等的陈述以及申报机构以往履职情况,按《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评分细则》以不记名方式现场评分,直接按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选管理人与备选管理人,即第1名为指定管理人,第2、3名为备选管理人。
4.如申报机构为6家及6家以下的,直接进入现场陈述环节。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关于工作方案等的陈述以及申报机构以往履职情况,按《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评分细则》以不记名方式现场评分,直接按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选管理人与备选管理人,即第1名为指定管理人,第2、3名为备选管理人。
5.如申报机构为1家的,则将直接指定为管理人。
6.申报机构不按通知要求参加现场陈述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申报地点及联系人
申报地点: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联系人:余忠发、罗晓梅、叶亚璇、林师阳,联系方式:0598-8703901。

十八


来源:清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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