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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帮助印刷,从事些辅助工作,没想到也是犯法。现在我也很后悔,希望得到宽大处理。”游某某在法庭上说道。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游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
据查,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游某某存在受雇他人从事印刷、切割、胶装盗版书籍工作情况,帮助印刷销售侵犯著作权书籍4645本,销售金额91999.83元,获利5740.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color=var(--weui-LINK)]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理。
鉴于游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游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将乐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版者不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以身试法。盗版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可能因此身陷囹圄,还会被判处高额罚金。”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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