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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多家KTV被告,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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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12:37: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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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唱就唱,要唱得响亮
想唱就唱,要唱得漂亮
想唱歌?
那就去KTV来两首!
海量歌曲应有尽有
但很多人可能还不知晓
KTV播放的歌曲是有版权的
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歌曲构成侵权
三明的多家娱乐公司KTV
就因此被告上法庭了
我们来看其中一起案例

案 情 简 介
近期,三明中院共受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知识产权案件共12件。该系列案件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过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涉案《超级宝宝》、《小可爱》、《Buddy Buggy(哥们儿)》等1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三明某娱乐有限公司等KTV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在经营场所播放涉案歌曲,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判决停止侵权,删除经营场所曲库中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知识产权系列案件判决生效后,三明某娱乐有限公司等均未履行判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遂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到上述企业现场调查,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没有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经释明,被执行人三明某娱乐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主动支付全部执行款,顺利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执行均表示满意。剩余一家娱乐公司因已吊销营业执照,关门歇业,执行法官后续将对其财产线索进行全面梳理排查。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很多歌厅经营者缺乏版权意识,往往认为版权使用费用过高而不愿意支付,对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抱有侥幸心理,经营者在这些盈利性场所播放受保护的音乐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支付报酬。另,音乐作品可能存在多次转授权的情况,经营者应该提高法治意识,注意授权链条的清晰和完整程度,否则即会有侵权之虞。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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