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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诉求要合法 扰乱秩序必追责
近日建宁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5名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情回顾
日前,在建宁县濉溪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后,死者家属来到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处理赔偿事宜,向肇事方提出巨额赔偿要求,但肇事方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没有同意赔偿方案。办案民警也指出该要求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对死者家属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讲。但死者家属宁某华、宁某光、宁某香、林某彬、伊某莲等5人不听劝解,于7月3日再次来到交警大队索要巨额赔偿金,甚至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公室披麻戴孝哭闹滋事,以此向民警施压,民警多次劝阻无果,该行为严重影响了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正常办公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宁某华、宁某光、宁某香、林某彬、伊某莲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5人处以行政拘留4日至9日不等的处罚。
以案释法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来源:建宁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