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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二人卖卡给朋友被判刑——请远离损友,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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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0 09:26: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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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电信诈骗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一些人为贪图小利出借、买卖银行卡、手机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有这样两名年轻人就因为想赚“快钱”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2021年12月,赵某某、谭某某听朋友介绍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等地赚“快钱”,因手头紧,他们明知他人转入其二人名下银行卡内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支付密码等提供给朋友,开始想“躺着赚钱”。


此外,赵某某、谭某某还被“老板”吆喝着奔走于荒山、偏远渔村等远离人烟的地方转账、取款,想以此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赔了夫人又折兵”

但是“好景不长”,抛头露面“干活”的两人很快就被抓获,“老板”和“好朋友”却纷纷不见了踪影,经统计,两人帮助刷脸验证和取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1685元,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元,谭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二人名下银行卡共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作案2起。

2022年6月2日,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6月20日,经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您:

切勿将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

幸福是奋斗出来的,违法犯罪所得终究是一场空,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报警。

END
来源: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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