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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直接一拳往民警头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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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7 15:07: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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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建宁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三名违法行为人均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9月3日下午17时许,饶某、饶某求、周某(女)等人从KTV喝酒唱歌结束后离开,饶某为饶某求、周某叫来一辆滴滴车。饶某求、周某上车后,滴滴司机崔某闻到二人身上浓浓的酒气,便提醒道:“如果吐在车上,要额外支付200元洗车费。”站着车外的饶某听后心中甚是不悦,对着崔某说道:“随便,我有的是钱!”
崔某启动车子后,周某告诉崔某往河东方向走,但崔某接单时显示的是去民主街,便停车对车窗外的饶某问道:“到底去哪里,确定是去河东吗?”这一问让饶某更加不爽了,借着酒劲直接对崔某爆粗口。
崔某看到对方三人都喝了酒,而且饶某还爆粗骂人,于是打算取消订单,便叫饶某求、周某下车。饶某这下彻底来气了,对着崔某又是一顿臭骂,崔某见状直接打电话报警。

(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

崔某报警后,饶某绕至车前不让崔某离开,随后又脚踹车头、车门。崔某下车和饶某理论,二人又是一番争吵。而此时周某也加入争执,上前质问崔某为何报警。崔某看对方人多,于是返回驾驶室。但饶某依然不依不饶,直接冲向驾驶室按住崔某,挥拳数次击打其头部。
建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辅警赶到现场后,立刻将双方劝开。了解完现场情况后,民警考虑到现场围观群众众多,严重影响公共秩序,表示要将饶某、崔某带回所里进一步调查。听闻要去派出所,饶某顿时不乐意了,还称民警和崔某是一伙的,饶某求和周某也不同意饶某去派出所,并极力阻挠民警履职。
民警劝告饶某、饶某求、周某克制情绪,配合民警处理此事。但是饶某等三人对民警的劝告置若罔闻,言辞愈发激烈,甚至不断纠缠、推搡民警。期间饶某趁民警劝说其他当事人时,突然再次攻击崔某,将其推倒在地,民警立即制止、劝开。民警对三人进行警告,饶某却变本加厉,直接一拳往民警头上打去,顺势将民警的警帽拍落在地。

(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增援民警、辅警赶到现场后,告知要将饶某等三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饶某依然拒绝配合,在现场大声喧哗混淆视听,煽动围观群众拍照上传网络,随后又跑到马路中央,阻碍车辆正常通行。民警、辅警上前阻止,饶某将其中一名辅警推倒在地,并再次冲向崔某。民警见状,果断将其制服。将饶某、饶某求、周某三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目前,饶某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饶某求、周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普法知识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拒绝接受民警检查、盘问,不听劝阻的;

2.拉扯、推搡、辱骂、恐吓、拦截、追逐、围攻执法民警,或者向执法民警泼洒污物的;

3.扣留、污损、毁坏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使用的装备、设备、公务标志、证件等物品的;

4.当场隐匿、毁坏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

5.纠集、煽动他人拒绝或者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6.以其他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此外,如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将构成袭警罪。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建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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