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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真出轨!这事发生在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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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3-3 12:38: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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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神圣的殿堂不是生活的筹码。若将其视为筹码,你就是生活的奴隶,若将其视为殿堂,你就是快乐的天使!“我如果得不到孩子和补偿,要和他没完!”当事人张某(女方)情绪激动宣称道。
“你先冷静,有什么困难我们会帮助你解决,如果你做傻事,伤害的不仅是你自己还有你的小孩。”调解员耐心安慰。
2月25日,正值元宵节前一天,陕西省张某一家3人千里迢迢找到宁化某乡镇调委会求助,在调解员的努力调解下,一桩“假离婚”买房引发的家庭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事件经过:
千里姻缘毁在房,“鸳鸯”成“冤家”
陕西人张某与宁化某地村民刘某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颇好,育有两个小孩,女儿5岁,儿子3岁。2019年初刘某父母为了让儿子儿媳美满生活增色,两位老人拿出了一生的积蓄作首付,给小俩口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因刘某无法办理房贷,小俩口商量好通过“假离婚”,以张某之名买房,等房子买下来后再复婚,房产证上只写了张某一个人的名字。
同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一方面双方自愿离婚,一方面在财产分割上,只是做了各自承担自身债务,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的协议,而两个子女抚养权、监护权在协议书上写给了男方刘某,刘某和张某成功地“假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后,张某一直照顾两个孩子,多次要求刘某复婚,但刘某都推三阻四不答应,直到2020年底,张某才偶然发现刘某已另有女人并怀有身孕。后经双方多次沟通和亲朋好友的多次规劝无果,张某和刘某的“假戏真做”成了不可挽回的事实。
婚姻已无挽回余地,怎料刘某竟要求张某归还其名下的房产“净身出户”,张某则主张要取得两个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和补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且多次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明理析法解纠纷,“死结”变“活扣”
乡镇调委会及时组织司法所、派出所成立信访评理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员指出通过“假离婚”方式来买房本就是错误的,不符合传统伦理要求,让原本纯洁的婚姻变成了生活的筹码,让婚姻变了味,双方都有错。

刘某拖着不复婚,并在“假离婚”期间已经变心,违背了当时夫妻的协定,在法律上也有过错。最终经过近3个小时的调解,当事人双方协商后约定,张某名下购得的房产归张某个人所有,刘某为过错方,自己那部分就作为给张某的补偿,女儿随张某生活,儿子随刘某生活,双方各自负责孩子的抚养费,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一起为买房“假离婚”,后“假戏真做”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监护权的婚姻家庭纠纷得以成功化解,一场有可能发生 “民转刑” 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发状态。
普法小课堂 ·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而离婚后,双方关于小孩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的约定和财产分割的协议也将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再大的房子,如果没有了爱的人,也会失去生机,再小的房子,有爱的人也是一个温馨的家。房子在生活中是不可或缺,但莫忘房子本身的含义,也不要为了名义上的好生活,而选择抛弃婚姻。


来源:宁化县司法局  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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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3-4 14:34: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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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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