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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辆假证骗取45万余元...永安一男子被判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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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8 14:21: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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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永安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该案30多岁的被告人林某多次用车辆假证骗取“合伙人”及友人的钱款达45万余元。本想着这事儿可以瞒天过海,可最终他还得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案情介绍
一、诈骗罪

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向某公司承租一部大众辉腾小轿车后,通过微信找到制假证人员伪造并向其购买该车辆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并向被害人张某谎称该车已经过户到其名下,向张某骗取16万元,扣除之前欠款和利息后实际到手124,600元,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


被告人林某因与被害人叶某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经双方结算,被告人林某共结欠叶某33万元。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承租到一部宝马X6越野车,并以相同的渠道伪造并购买该车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向被害人叶某谎称该车辆已过户到其指定的人员名下,以此来折抵结欠叶某的33万元债务。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共实施诈骗2起,骗取他人财物合计454,600元。


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林某和叶某合伙经营二手车,双方约定由叶某负责出资,被告人林某负责经营等工作。2020年4月,叶某先后购进多部高档二手车,后被告人林某因找不到人员购买车辆,叶某遂要求林某将车辆过户到其指定的人员名下。


被告人林某为了将本金和利润返还给叶某,又私下将车子以低于原价的价钱过户卖给王某,为了让叶某相信车子已登记在其指定的人员名下,被告人林某后找到制假证人员伪造并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待王某将车款转给被告人林某之后,其再将本金和利润转回给叶某,后将上述假证从叶某处取回销毁。


经统计,被告人林某先后通过以上方法伪造并购买机动车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累计7本。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4,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出资并指使他人按其要求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件共7本,其行为又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林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

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的宝马牌X6小型越野车、机动车行驶证、苹果牌手机等物品,由永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林某继续向两名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454,6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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