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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怒之下他走上了自己建的房屋楼顶,背影令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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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8-27 11:20: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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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接到报警电话,有人因为要不到工钱,准备跳楼了!”
“好的,我们马上就到!”
接到派出所的电话后,建宁县里心司法所的调解员立即赶往了现场。
在一栋7层楼的楼顶上,调解员看见一个衣着朴实的农民工背对着所有人,坐在三角屋顶的边缘,他的面前是距离楼顶20多米高的土堆!

事件发生起因
从当事人工友的口中,调解员了解到事情的大致起因,当事人骆某在里心镇当建筑工人,一个月前工程阶段完工后,骆某便多次联系工程包工头吴某想要结算剩余的工资21000元,但吴某以不接电话及各种名义进行推脱迟迟不愿支付剩余工资,在最后一次与吴某联系且吴某未接电话后,骆某一怒之下走上了自己所建工程房屋的楼顶欲轻生跳楼,并表示如果没有见到21000元的现金绝不下来。
调解进行时
      “你们是不是以为我不敢跳,今天我就死在你们面前!”看到骆某情绪越来越激动,司法所调解员连忙喊话:“我是里心司法所调解员,有什么事可以慢慢谈,啥也没有命值钱啊!”
         调解员一边安抚住骆某激动的情绪,告知他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一边联系工程的老板钱某和包工头吴某立即来到现场解决此事,并要求包工头吴某前往银行取出拖欠的21000元工资款带来现场。
         此时正值夏日,烈日炎炎下骆某已经在房顶呆了4个小时,滴水未沾,调解员担心骆某因为中暑而不慎跌落。于是司法所调解员继续努力地劝说骆某:“你看,天气这么热,你先下来,我把工程老板和包工头都叫来了,我们到楼下的办公室坐下来喝杯茶协商此事,我们司法所一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时,骆某家属也闻讯赶来一起劝说,骆某起初不愿意,但看到公安、司法、消防及里心镇政府干部都来到了现场,心情也平复了许多,也慢放下了戒备之心,主动走下屋顶边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办公地点协商调解。
在工程老板钱某的办公室,调解员见到了匆匆赶来的吴某,以及随身携带的21000元现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对吴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无论发什么任何事,首先要做的是与工人进行友好的协商,以各种方式推脱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调解员也对骆某的行为进行了教育: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薪应该以正确合法的方式寻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帮助,不能够通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偏激行为来解决问题,否则不仅可能拿不到钱,还会因为行为的违法性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件圆满解决
经过调解员多番沟通、疏导,最终两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吴某也将所欠的工钱21000元如数交给了骆某,该起纠纷顺利解决。

普法小课堂
Law popularisation class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
关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被拖欠工资该怎么办?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建设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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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8-27 11:26: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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