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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082万元!有人在尤溪等地非法销售香烟赚差价,已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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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2:1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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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挣钱,到外地贩运本地畅销的香烟加价售出,从中赚取差价。本以为自己找到了一条致富路,可是没想到触犯了非法经营罪,身陷囹圄,陈某某悔不当初。近日,被告人陈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至2017年8月,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从尤溪县城关镇邱某某、潘某某等人经营的烟草专卖零售店收购大量的牡丹、利群、芙蓉王等各类品牌香烟,并将上述收购来的香烟通过零担货车从尤溪县托运至南平市,分别出售给林某某、余某某、叶某某等人,从中赚取每条香烟1元至10元不等的利润。截至2017年8月止,陈某某非法收购各类香烟总价值为一千余万元。

2017年8月18日,民警在尤溪口镇将陈某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白色福特越野车上查获利群、牡丹、芙蓉王、南京、七匹狼等各类品牌香烟207条。

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的行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到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引导补充侦查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陈某某到案后,提出其父母开的食杂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他参与实际经营,属有证经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认定收购香烟的价值仅凭银行流水及微信交易进行简单的累加得出,没有扣除其购买干货和借款的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真实的案情到底是怎么样的?

承办案件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卷宗,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向陈某某的父母及烟草局的订货员和派送员进一步核查,证实陈某某只是帮助其母亲向烟草局订购香烟,并未参与食杂店实际经营和管理,陈某某收购香烟的行为属于其个人经营行为。通过向出售香烟方核实,证实他们之间只有香烟买卖交易,没有其他生意、借贷上的往来。

检察官认为,陈某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买卖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1月4日,尤溪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尤溪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2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收购香烟,金额达10828021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示

香烟等特殊物品属于国家专卖,经营相关的物品要取得相关的资格且不允许跨区域销售。本案中,陈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自己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还采取异地购买本地销售的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挣钱需走合法渠道,切不可为了钱财触犯刑法而得不偿失。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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