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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一男子竟因取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而犯法?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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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09:49: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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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身无分文

正愁明天怎么办的时候,

手机突然响起了清脆的短信铃声,

“xxx银行卡到账20414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横财”,

陈某欣喜若狂,

二话不说,

就把这银行卡里“来历不明”的钱取了出来,

并占为己有,

结果却犯了法?

取自己银行卡的钱也犯法?

到底怎么回事?

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介绍

陈某,男,今年50岁,沙县高桥镇人。

2018年6月的一天,陈某因经济紧张,于是以6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绑定这张银行卡的电话卡一齐卖给吴某。

银行卡和电话卡都给吴某后,吴某要求陈某对这个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实名认证,以便吴某将该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取出。

虽然银行卡和手机卡都已经交给吴某,但陈某却将绑定这银行卡的电话卡重新挂失补办了一张,也没有办理吴某要求的支付宝账号的实名认证,并自行使用该手机号码。

2018年7月12日上午,陈某手机上突然收到短信通知,原来是有人向那张已经卖给吴某的银行卡里转了20414元。

天上突然掉下来这么大的“馅饼”,陈某立马去柜台将该银行卡挂失,并在补办新卡、重置密码后取出了1000元,随后又将卡内19400元转出,用于日常开销。

2018年7月17日,吴某知道陈某把卡内的钱取走后,向陈某要回了15700元。

2018年9月17日,陈某经沙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吴某将陈某退出的15700元交给沙县公安局,沙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扣押。

案情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4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普法小课堂

Q:还是不明白,陈某取自己银行卡的钱怎么也犯法呀?

A:哈哈,这个事情是这样的,这张银行卡虽然是陈某的,但是这笔钱是别人转入的,在陈某补办手机卡及银行卡之前,这笔钱属于他人占有并控制的财物。陈某为非法占有这笔钱,在实际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本人身份证以注销旧卡补办新卡的方式将卡内的20400元秘密取出并予以占有使用。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来源: 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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