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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用自行车在明溪“碰瓷”抢劫,潜逃26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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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11:4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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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前,有那么一伙人
手头紧张,准备“搞”点钱花。
四人预谋合伙对外地车辆下手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
他们行动了!
他们骑乘两辆自行车,
成功逼停了一辆货车
欲知详情,请见下文↓↓

1993年8月10日晚,四人从乡镇出发,分别拿着两根木棍,一把菜刀,一把西瓜刀,骑乘两辆自行车来到明溪县某路段。看准时机,提前骑乘自行车至道路中央,并扔下自行车跳往两侧,待货车被逼停后,使用刀具和木棍敲打车灯和车窗,大声索要 “赔偿费”。

驾驶员方某开门后,陈某甲持刀砍伤了方某的手,并抢走他的手表和现金3270元。得手后,陈某乙分得现金400元,四人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陈某甲等三人被抓捕归案,陈某乙则踏上了畏罪潜逃的不归路……

多年来,他惶惶不可终日,四处逃窜,在偏远地区打黑工为生,不敢在任何一个地方停留太久。

2019年1月,陈某乙在福建省德化县被抓捕归案。同年2月,明溪县检察院对陈某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长达26年的逃亡生涯结束时,当年风华正茂的22岁青年陈某乙,已经变成了一个48岁的中年大叔。

庭审现场

被告人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陈某乙被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学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陈某乙参与的这起抢劫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长期潜逃在外那种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惶惶不可终日的苦日子并不好受。
借此机会,检察官提醒在外奔波的司机朋友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人身安全。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提供在逃人员线索,共同打击违法犯罪,齐心协力共建平安三明。
来源: 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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